党支部的设置原则有何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08-10-15 字号: T| T

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根据这些规定,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50人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可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不足100人或50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及其他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党员可与同一地区邻近单位或行业接近的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由于联合党支部的党员分布在不同单位,彼此缺少了解,组建党支部时,由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或指定召集人酝酿、协商并组织工作,待党员互相熟悉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在听取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任命支部书记或代理支部书记。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需要一段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暂不具备成立正式党支部的条件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成立临时党支部要经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临时党支部不能接受新党员,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应加以培养,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将其表现情况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 


新成立党支部和撤销党支部都要经过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在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基层单位,新成立党支部和撤销原有的党支部,均要报地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所属党支部,要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的基层总支部委员会所属党支部,要报总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由几个基层单位联合成立的党支部,要报地方或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批准。新成立党支部和撤销原有党支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由上级组织认真研究决定,严格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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